化妆品贴牌生产对标签管理与标识文字要求?
发布时间:2020-01-12 09:21:38
化妆品贴牌生产标识有新的规定了,这是个非常非常好的消息,当然,这是针对我们消费者而言,对于某些化妆品贴牌厂家来说,这就是一个比较大的坏消息了,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化妆品上产对标签管理办法及标识文字要求有哪些?
化妆品标识,化妆品标识管理,化妆品成分表,化妆品成份表等。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的标识有了新的规定,我拣一些跟我们有关的条款跟大家念叨念叨,不过,《规定》上称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考虑到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公司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2009年9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9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依法查处。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产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制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及臵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监管部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物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公司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物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物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第一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第一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物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登录网址/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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